三、载泽及陈璧的货币金融思想要点
光绪时期曾担任度支部尚书的载泽是清末新政的主要支持者与推动者,载泽全面参与了政府的币制改革,其币制思想具有重要影响。
有关银币制度,载泽先力主定七钱二分为大银币标准重量,“仍以每元库平七钱二分为准”,“欲顺商民之习惯,求货币之流通,用一两似不如七钱二分为便”。载泽认为新铸银币应采用国际通行的以枚为单位的新法,而非以两为单位的旧法,盛宣怀认为“泽公驳论甚是,管见以为论元不应再论分量矣”。但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其主张改为“拟铸造重库平一两银币,定位本位”。针对地方政府铸币日盛,“所致银元规模绝异,成色分量又不免有参差,以致民间显分畛域,此省所铸,往往不能行于彼省,仍不如墨西哥银元之南北通行”等问题,载泽力主裁撤地方之铸造权,将铸造权收归中央,由国家统一铸造银币,具体办法是裁撤各省银元局,由天津造币总厂统一铸造。“内地之银元有限,外来之银元无穷,故收换之功尤以防浸灌为先务”,通过划一改革最终实现利归中央、稳定经济、保护商民利益之目的。有关铜元制度,载泽力主将铜元铸造权收归中央,治理滥铸之风,但由于各省督抚的反对,“于是停铸之旨几等无效”,直至宣统二年(1910),铜元铸造权归造币总厂后这一状况才得以遏制。在铜元流通中,载泽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努力促进官民行用保障铜元顺利流通,“通饬各省督抚,晓谕民间行用铜元,钱粮一律收纳,如有不收铜元之州县,准民控告以便惩办”。有关纸币发行,针对因各省银钱号、私商钱庄、典当、票号发行的纸币“信用之良否,市价之高下,亦复互异”等问题,载泽力主“无论何官商行号,概不准擅自发行,必使纸票于纷纭杂出之时,而立收集权中央之效”。载泽从纸币发行权入手,限制并禁止官商行号发行,同时确立大清银行的纸币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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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时期银号银票
陈璧是清末币制改革进程中中央政府委以重任的参与者,他的货币思想具有重要影响。
自铜元在广东试铸始,全国各省滥铸铜元成风,劣质铜元成灾。陈璧以邮传部尚书身份巡察全国造币厂后作详细精确之分析,他提出若所铸铜元市价跌落严重,就应当立即减铸、停铸,以维持货币价值。同时,要统一铸造,将铸币权收归中央,限制铜元所铸数量,允许商人贩运铜元,以增加铜元在全国货币市场的流通。陈璧倡导开设银行,他在《拟设交通银行摺》中呈述了设立交通银行的理由,认为由交通银行负责轮船、铁路、电报、邮政四个单位的存款、放款、汇兑各项业务可免受“各银行取利而镑亏之折耗”。同时,利用银行来筹措资金可以避免举借外债发展交通事业,以期免受制于外国资本。陈璧还主张对国内票号、钱庄等金融业进行整顿,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如当铺,陈璧提出让其恢复营业,以三十个月为满当,限制其利率,不得随意增减,针对钱庄设立钱商五户联保之法。
四、张之洞的货币金融思想
在清末的币制改革中,张之洞是重要的货币金融思想提出者和实践者,根据这一时期他的主要任职经历与实操,张之洞的货币金融思想主要分有督抚两广时期与督抚两湖两个阶段及参与厘定国币讨论的货币金融思想。
张之洞督粤期间,广东制钱严重不足,“粤省制钱,自咸丰七年以来,三十年来未尝开铸,官铸日乏,商民病之”。为了鼓励鼓铸,张之洞请在仁怀设立鼓铸局,招股商办,光绪十二年(1886),有公司禀请招商纳厘鼓铸铸钱,张之洞改变了由商铸币的想法,光绪十三年(1887),张之洞提出“窃惟铸币便民,乃国家自有之权利…皆应我行我法,方为得体”,“泰西各国,率皆自铸金银各币,自相宝贵,不用别国之钱”。光绪十五年(1889),张之洞进一步强调“传云,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铸币权应该有政府掌控。光绪二十一年(1895),因制钱过少,中央政府曾下令各地集股招商铸币,张之洞表示“历代以来,铸钱有政,行钱有令,防私有罚,良以事关国计,必须官为铸造,方昭慎重,无准令民间铸造之举。…即近今泰西各国,遇事招商,独至钱币…莫不由国家自造,亦无准民间铸造之举”。“况商人唯利是趋,往往不能遵守定章,讲若画一。将来分两成色,必致参差不齐,有妨民用”。同年,江苏绅商沈康在上海集股铸造银元,张之洞致电阻拦此事,“窃思圜法为国家大政,古今中外从无准民间铸造致事”。光绪二十八年(1902)的全国币制改革讨论中,张之洞进一步明确“惟银币大政,只能由户部及各省局分铸,华洋商人不得代铸”,此后他也一直坚持货币铸造权归官的观点。
光绪十三年(1887),张之洞筹备机器铸币,“铸成后,或发商易银,或购买官物,或搭放饷项,按照市价临时酌量,务顺群情,不限定搭放成数,亦不预定折合银数,以免军民受累”,货币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光绪十五年(1889),铸币厂正式开铸后,张之洞认为货币应由政府定价,“现定为每钱一千值银一两…无论官民收支出入皆准此数,永无增减”。为维持定,第一“先行搭放官项”,各官项发放搭放二成;第二“一切厘税捐款缴官之项,均准搭交,出入均照每钱一千作银一两”,官收不限成数,“意在发从少而收从多,官先贵而民自重”;第三官钱局按照规定价格提供钱银兑换。“每钱一文质重一钱,值银一厘以示简,出入同价以示平,价值永无增减以示定,有发有收以示通,准赴官局换银以示信,市钱不禁以示自然”。但李瀚章接任两广后铸币钱重改为每文八分,钱价也“俯顺商情”变为一千三百五十文兑换一两。
张之洞督抚两广时外国银币大量流入漏卮至重,“广东华洋交错,通省皆用外洋银钱,波及广西,至于闽、台、浙、江、皖、鄂、烟台、天津所有通商口岸,以及湖南长沙、湘潭,四川打箭炉,前后藏无不通行,以致利归外洋,漏卮无底…且粤省所用洋银,皆系旧洋烂货板,破碎霉黑,尤为隐受其方”。“是外国洋钱之行销日多一日,即中国纹银之漏卮日盛一日”张之洞创议用机器自铸银元,“塞东南沿海、沿江九省之漏卮”,“数年之后,充牣海邦,流通域外,虽不藉以裕国用,亦足以保利权”。中央政府同意了机器铸钱的请求,“洞系经国远谟,救时良策,拟清允准试办”,但“所陈兼铸银元一节,事关创始,尚须详慎筹画,未便率尔兴办,著听候谕旨遵行”。光绪十五年(1889),张之洞借汇丰银行请求附铸银元的机会再次奏请自铸银元,“中国原有纹银并无消耗,且可使外洋纹银充牣中华”,“掺和之弊,最易辨识,闻声辨色,皆可不爽”,“至小民私销一节,查此事销毁无利,保其必无”,“既可零用,何须私翦”,“如大小银元兼铸,合计成本足可通融抵补,不致有亏”。中国自铸银元“较之外洋所铸成色相符,或且稍胜,民间自无异说”,无须担心“银色太低,减成取利,用必不畅”。
中央政府同意在广东设局铸银币,虽然张之洞未及大规模开铸即调任两湖,但其毕竟“使中国币制进入现代化的第一步”。
如果说铸币由官局垄断铸造尚有由政府确定比价的基础,而因有大量的洋银存在,银币的价格只能由市场决定。最初张之洞将官铸银元重量定为七钱三分,比外国银元七钱二分略重,“银色务与外国上等洋银相等,银质较重而作价、补水均与相同,商民趋利,自易风行”,但因通行及劣币驱逐良币主问题问题只得将银元重量定为七钱二分,“既欲中外通行,自宜俯顺商情,仍以七钱二分为率”。其价格也和外洋一样由商民按照时价确定。
张之洞到任两湖后意识到湖北的货币问题严重影响了湖北的商务发展,“湖北全省商民生计,近来颇形萧索。推究所由,固因商务减色,水灾迭告,而制钱日少,亦其一端”,钱贵银贱现象严重,湖北用钱量大,制钱缺乏,同时铜矿生产不旺导致铸钱减少,“钱价由十年前一两白银兑一千六百文,涨到一两白银只能兑换一千四百数十文”。“若不再亟图挽救之计,以后必致民无制钱可交,官无制钱可用,其有妨于国计民生实非浅鲜”。张之洞先以“禁贩运、严私卖,查铜铺,拿私铸及轮船、夹板船运制钱出口”等措施应对,当发现这些传统措施起不到作用后,于光绪十九年(1893)在奏请铸造银元解决钱荒问题,“不得不亟筹一变通利济之法”开铸银元,“计大元重库平七钱二分,其次为两开重三钱六分,又次为五开重一钱四份四厘,又次为十开重七分二厘,又次为二十开重三分六厘,详加考验,实与市行外洋银钱轻重相同”。银元“大小轻重,均有定式,取携甚便,尤利远行,商民便之”,“开铸银元,庶可以补制钱之不足”,“各省制钱缺乏,(银元)自宜广为流布,以济民用而保利权”。“沿江、沿海各省口岸,及内地商民,准其与广东银元一体行用,一切听其自然,毫不勉强”。“鄂铸小银元,遵照粤局奏案八二成色。市价随时涨落无定”。
光绪二十一年(1895)后,“大江南北各府、县,旬月之间银价骤跌,每两仅易制钱一千二百数十文”,“小民生计艰难,商贾既多折阅,民间完纳丁漕厘课,尤为苦累”。由于钱贵银贱问题恶化,各省大多禁钱出省,但湖北“为长江中枢,南北绾毂之地,商贾走集,利在流通,断不能如他省之闭严禁,自顾一隅”。“其内地民船仍准其装钱往来江北江南无阻,以平市价。……不得各府自分畛域”。为了解决制钱紧缺问题,张之洞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奏请在湖北设立机器铸钱局,机器铸钱局“开铸以后,可与银元相辅而行,于商务民生均有裨益”。“钱八分较重,私毁仍不能绝,故鄂拟铸七分重”。因铜价高昂铸制钱多有亏折,张之洞将钱重由八分改为七分,后“莫若每文改重六分,既可杜绝私销,兼免多亏铸本”。同时,用铸造小银币盈余补贴铸币亏折,“惟铸钱无不赔贴之理…踌躇再四,只有搭铸小角银元一法,不惟弥补局用一切,且可获有赢余”由于铜价高昂,铸造制钱亏损过巨,湖北铸钱局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后停止铸造制钱。
由于湖北制钱缺乏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虽议设炉购机鼓铸,一时骤难即有现钱供用”,“至行用银元本以辅制钱之不足,而民间持向钱店易钱,每为奸商所抑勒,以致钱价仍不能平”。为平抑钱价,张之洞在湖北设立官钱局,开始提供银钱汇兑业务,后发行官钱票和银元票参与市面流通,“有此官钱局之钱票、银元票流播民间,庶可补现钱之缺乏”。“官票既行,钱铺私票自废。既杜奸商蚀本亏倒之弊,又免钱荒之患。而官先以票收兑现银,可以横权出入,酌剂盈虚,平钱价,维市面。既于库款匮乏之际可资周转,且其间颇多盈余,利国便民,莫善于此”。官钱局设立后,张之洞给予大力扶持,光绪二十三年(1897),张之洞规定“凡州县丁漕向来以钱赴省易银者,概令由官钱局易银上兑”。因武汉钱店频繁倒闭破产,张之洞进一步要求“无论何项局厂学堂,所有各项官款,应令尽数交官钱局存储,随时提拨应用。断不准将官款私存各钱店”。张之洞将湖北善后局饷钱所部分业务划归官钱局,“以后该所只管兑收,不管支发,所有向由饷钱所支发一切杂项钱款,统改由官钱局支放”。光绪二十四年(1898),湖北办理昭信股票,商民多观望,张之洞认为“良由一经衙门胥吏之手,总难免刁难需索之弊”,而官钱局“两年以来与商民银钱交易信实无欺,且所用皆系商人,毫无官局习气,直与商号无异,民间称便,相信已久”,于是将此业务移交官钱局办理。光绪二十五年(1899),张之洞规定汉阳府钱店总数限于百家以内,从事钱庄业务须“取具同行切实保结,禀明地方官核与定章相符,缴捐牌费,方准挂牌开张”。同时,“有真正洋商欲在我汉口地方开设钱店钱庄,亦应一体恪遵地方定章,不应违抗”。光绪二十六年(1900)湖北各州县在接受官钱票时要求加收数文或数十文,对此,张之洞专门札饬各属不得差别对待官钱票。“北布政司会同牙厘总局,通饬各州县、关卡,嗣后凡遇民间持官钱印票完纳官欸…概准一律照收,并严查司事吏胥人等,如敢稍有挑剔,甚或藉词不收及需索加钱情事,立即从严重惩”。“故调剂钱法之穷,必自公款始。…凡持此项银元及各印票赴官呈缴者,赋税可以早完,厘金可以速纳。…断不准再由苛求,仍严札各关卡、州县,如敢藉词不收,或稍有留难需索,准该商民等赴辕呈控,一经查实,立即严参重办”。种种措施努力维护官钱局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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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四年湖北官钱局九八制钱壹串文钱票
因湖北纸币市场混乱,张之洞规定只允许使用官钱票,“此项局票民间虽已通用,而市面杂票为价低廉,商民见小乐于行使,不知此项杂票,其铺本无实,本专图牟利,既有少数搀毛之弊,又有掣骗倒塌之虞,一旦关闭东伙远扬,展转追寻,讼狱滋起,虽至告官罕能获案”。“拟饬地方官效示江汉两县典质各当,出官板制钱仍准照常收用外,凡需用钱票者,出入一概遵用官局钱票”。
在铜价持续上涨的形势下,湖北银贱钱贵问题进一步恶化,“铜价奇昂,制钱每被奸民私毁,消耗之多,不可穷诘,以致钱价日贵,银价日贱,殊与国计民生大有妨碍”;在广东、福建、江南等省已铸铜元与旧铸制钱相辅而行的形势下,“鄂省制钱缺少,亟应仿照试办,以维圜法而便民用”。光绪二十八年(1902)张之洞令银元局先行铸造当十铜元,由官钱局销售,之后加大铸量,“闻鄂铸铜元行销甚畅,日出三十余万元,尚不敷商民购用。鄙意宜趁此时扩充厂屋,添置机器,多铸多销,盈余愈广。迟则各省仿制,销路不如此时之宽。因利承便,机不可失”。
由于各省滥发铜元,铜元开始贬值,中央政府为稳定铜元价格,规定各省铸造配额,湖北日铸不得超过百万。张之洞认为“湖北汉口为通商大埠,每年贸易不下数千万,各帮生意出入皆用钱盘,不用银盘,故汉镇商务需钱独多。近年制钱缺乏,全赖铜元为周转”。“核计目前民用,每日仅铸百万,断断不能敷用,相去太觉悬远”。张之洞认为“欲救斯弊,惟有及早赶铸一文铜币,与制钱并行,以当十之铜币为母,而以一文之铜币为子,使所谓当十者实有十钱之可易,其买卖诸货百物,民间皆以十钱视觉之,而后铜币当十之本位确实可指,不致徒悬虚名,其价值贵贱一定不移,不致迁流无准”。
在清末厘定国币讨论中,作为颇有声望的地方督抚,张之洞着眼于全国,多次就币制问题发表见解,其货币金融思想主要集中于统一货币、银元本位制、元两币及银币成色的选用等方面。
张之洞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提出由湖北、广东、江南三局统一章程铸造银币,“惟向来各省办事往往各分畛域,章程参差,以致互相妨碍,不能通行,此次必须三局事事画一”。光绪三十年(1904)张之洞提出“中国向来官民行用俱用生银,各处平码参差,并不一律尊用库平。其成色纷歧,名目繁乱,以致钱商市侩得以上下其手,操纵渔利,于商务民用,均有窒碍”。“厘定国币为当今第一要义”,“画一币制已与各国商约定有明文,自不可不迅速举办”。美国货币学家精琪应中国政府邀请,为中国政府制定币制改革方案,试图在中国确立虚金本位制,张之洞对此明确反对,“至于行用金币之说,浮慕西法者皆持此议,汲汲劝办,臣愚不以为然。…目前中国情形,若欲行用金币,不但无金可铸,即有金可铸,亦非所宜。…若并无金币,而欲以虚票作实金,假使威令所迫,竟能散布此数千万亿虚抬高价之银币纸票于民间,其害亦为不浅”。而“银两平色一律,甚好,必是用银元”。“银元之利有三:平色画一,出纳分明,吏胥不能舞弊勒索,官民不致贴补受累一也。商贾交易简捷无欺,驵侩无权,既益于行旅,亦便于汇兑二也。官款收发全用银元,以大元为母,小元为子,相辅而行,工火局用外,尚有盈余三也”。“行银元之善,在齐银币、便商民、除吏弊,乃无形之利,意本不在盈余”。
最初张之洞主张银元重量应为七钱二分、成色为九成,价格由市场确定。“惟查从前各省所铸银元,均仿照墨西哥银元之重,合中国库平七钱二分。因中国从前尚未能有定画一币制之议,所铸龙元,专为行用各口岸,抵制外国银货进口起见,并未为厘定国币起见,本属一时权宜之计”。光绪二十五年(1899),盛宣怀在召对时建议铸造一两银币,但张之洞认为“京师银元局断宜铸一两以下四等,而收发断断必须一律。京局所铸者出入均按库纹一两计算,明示天下永无更改”。而外省铸造者宜重七钱二分成色九成,“佥谓银元必须仍铸七钱二分者,适与墨银相敌,收发一律,俱照市价,华洋商贾方易流通,外省一时断难改铸”。在张之洞反对铸一两银元是为了贪图铸币收益的批评中,张之洞认为“然今日不敢坚执一两者,自系体察华洋商民情形,深慨目前国势艰难,故不得不慎重从事,以免政令阻碍,利归外人”。光绪二十七年(1901),江楚三折中张之洞和刘坤仍然认为要铸七钱二分重银币,“若银元轻重恰与洋银相同,尚可依傍洋银而行,设改为一两,与洋银数目参差。恐沿江沿海洋行不肯行用,商埠不行,内地必阻,故仍须铸七钱二分者,方有畅行之益”。
湖北所铸七钱二分银币主要销往江南等地,但其在江南销售并不顺利,湖北银币不被市场认可,如与墨西哥鹰洋平色基本一致的湖北银元在向镇江府县缴税时只能作价银六钱九分七厘,而鹰洋可作七钱五厘。同时,由于江南地区银币销量大,江南已有自铸之议,为推销鄂银,张之洞提出湖北银元局归由南洋经管,与江南共享铸币余利,而委托上海德华银行、瑞记等销售湖北银币时,这些银行、商号只愿代销,不肯包销,以致湖北银元局银币“积压太多”,“铸本”周转困难。即使因八国联军侵华致银根紧张,洋价涨至每元八钱,银洋“市面枯窘”,而湖北的“龙洋仍难畅销”。
湖北省造“本省”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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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一月提出“筹行大(银)元十四条办法”,主张国内各项财政收支应一律采用“大龙元”,“收发一律”。“收发一律”使用“银两”为计算单位,“中国一切赋税,皆以两钱分厘计算,…若改两为元,实难折算”。为方便计,中央政府允许张之洞在湖北先行试用一两银元,无论公私款项、官民行用如民间完纳钱粮正赋、关税厘金及一切捐项,各州、县局、卡向司道局库报解款项等,均用“一两银元”收发,且不准对“此项银币再补平色丝毫”。用银元及银元票“完纳地丁、漕粮、关税、盐课、厘金各公款”,“倘钱店、当铺、税铺以及各铺户不允支取、调换、赎取当件、购买货物等情,即属故为留难,准喊禀各该地方官,治以把持行市、阻挠钱法之罪”。“但须即将此一两值银元作库纹用,官民收发一律。洋商完关税,既将此一两之银币作库纹用,则洋商售洋货之价及还洋债,亦俱作库纹用,不再补水,方为平允”。“但使国家定其程式,昭示大信,收发一律,均作为十成,商民断无不遵用流通之理。如各省通行,共知新定国币出入均作为十成,明白简便,自然不愿更用生银。迨生银既罢废不用,此项国币其银色自无九成十成之分”。
在张之洞看来,“收发一律”既是国家铸币权的体现,“朝廷决用,不患不行”,同时也维护了国家铸币权,“京师创铸银元,自宜以一两者为正辨,而尤以收发一律为宗旨”。张之洞通过倚靠中央政府推行一两型大银币可以更好地贯彻利我的货币金融政策并实现利益最大化,“大元无甚盈余,铸数多则尚敷工本局用,铸数过少则有时亏本。若获利,全在小元,然不能如江、粤畅销”。小元之利不能持久,“银币大势”,“全趋银元”,大元盈余虽少,若“积微成巨,五年之内,可得盈余巨款”。而且,如果一两银币在全国通行,即使短期内有些亏耗,也可“以纸币、汇票之大利补之,此区区之数不足计矣”。
对于外国是否能接受一两银币,张之洞担心“但须问明中国所铸龙元,若我户部、藩库收款发款,俱作库纹用,洋商于洋商交易,亦能作库纹用否?是否宜重七钱二分,抑或宜重一两,洋商意以何者为便”。“假如我铸一两重之银币,洋人纳税准作十足库纹;我还洋债换镑,洋人亦作十足库纹否”。光绪二十八年(1902),中英续订商约谈判中西方各国均表示愿意接受,张之洞称“洋人肯用中国银元,不用墨元,极是好事”,此后,张之洞坚定了以一两银币为国币的主张。
光绪三十一年(1905),财政处与户部会奏《铸造银币分两成色并行用章程》,正式确定重库平一两银币为国家本位,。
考查铜币大臣陈璧光绪三十三年(1907)考察湖北货币发行情况后发现“鄂省银币前照一两分量试铸,未甚行用,旋即收回熔铸,现在专候部颁祖模,暂行停铸”。因此,清政府改变成议,准备改铸七钱二分银币。张之洞称“鄂铸一两银币,本身通行,已发出七十余万,不惟藩库、商民,即江汉关税亦按库平足纹一律收用,此为行销明征。嗣因部文改铸一两零六分者,不得不将旧铸者陆续收回”。张之洞和袁世凯都认为国币定为七钱二分重银元不妥,有“损失国体,货币两歧,折合病民,引销墨元”四害,坚持国币应为一两重银币,而且一两重银币的成色不再是九成,而是十足库纹。“中国今日以银为本位,则所铸国币必宜使中外同认,毫无贴补,则以后凡一切有关币制本位等事,方能推行尽利,窃谓银色必以十足为宜”。不仅一两银币铸成十足成色,就是“一钱、二钱小币,亦宜足色”,铸币不可过于考求成本、贪图余利,“向来理财以先赔钱为主义”。而针对亏耗担忧,张之洞提出货币发行“大利在纸币,不在小元”,“中国习气较深,法律较疏,留一分之空隙,即必生三四分之流弊。若准减成色,必致额外多铸图利,断非定章所能限也”。
五、康有为、梁启超的货币金融思想
这一时期,康有为的货币金融思想分早、晚两个阶段。早期主要有关铸银币、行钞法,晚期主要金主币救国论。
光绪十四年(1888)康有为在上书皇帝前曾代御史屠仁守写过一篇《请铸银钱折》(《钱币疏》),折中指出外国银元通行中国,中国白银大量外流,“漏卮之巨,不可胜算”,“若不速图,必致我纹银尽竭,而洋钱遍于内地矣”。中国“钱法败坏极矣,一失名,一失实,一失用”。洋钱在中国流行,“皆用敌人年号,不见君国正朔”;洋钱杂有铜铅二成,而“中国元宝及锭,皆用纯银,成色最高”,因此吃亏不小。之所以出现这种严重的问题与中国白银“用之不得宜”有关,中国“所铸纹银,…体既方长,不便掌握,形复重厚,不便运数,无轻重一定之法,必待衡而后知,无大小相权之宜,必待碎而后用,其于民不便甚矣。忽有洋钱,便于握数,轻重有定,大小相权。夫人情之所趋,物理之所赴,不过至易至简而已。故纹银也,以君国之币,亦必舍之;…此纹银所以漏卮,洋银所以通行也”。因此,“请敕下户部尽销旧锭,改铸新钱”。国家统一铸币才能使国币“风行泉流,无远不届,然后禁内地之洋银,以杜漏卮而全正朔”,“富国之资,亦由此起矣”。
在之后“急筹巨款”推动变法维新的努力中,因“常岁亦已患贫,大农仰屋,罗掘无术,鬻官税赌亦忍耻为之,而所得无几”,就亟需用改革币制和建立银行来筹集“变法”、“兴治”的经费。他在《公车上书折》、《请计全局筹巨款以行新政筑铁路起海陆军折》中及被光绪召见之时都提出了改革币制与建立银行的主张。
“今奇穷之余,急筹巨款,而可以聚举国之财,收举国之利,莫如钞法。令天下银号报明资本,皆存现银于户部及各省藩库,户部用精工制钞,自一至百,量其多少,皆给现银之数,而加其半,许供赋税禄饷,其大者户部皆助资本,其亏者户部皆代摊偿,助其流通,昭彰大信,巨商乐借国力,富户不患倒亏,以十八行省计之,可得万万,…钞票通行,可扩商务,今各省皆有银票而作伪万种,利不归公,何如官中为之,骤可富国哉”?
他要求户部统一制钞,改变“各省皆有银票而作伪万种”的状况以“聚举国之财,收举国之利”。发钞即领券制,银号把现银存于户部及各省藩库,由户部付给银号比所存现银之数多百分之五十的钞币,通过银号投入流通。这样可以集中现金,扩大钞币发行和钞币流通范围,增加私银号的资金,在发行数量不超过流通领域需要的条件下,对于扩大商务,活跃市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实为“富国之法”第一条,不仅“可扩商务”,而且“骤可富国”。但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通货膨胀危险。
光绪二十一年的《公车上书折》中,康有为进一步阐述其在光绪十四年(1888)《钱币疏》中的主张,要求“自铸银钱,以收利权”,“抵禁洋圆”,“我宜自铸银钱以收利权”。“今广东已开局铸银,但患经费不敷,未能扩充以铸大圆耳。夫金银质软,只用九成,查美国铸银,每刻可成大圆一千二百,而每圆之利,三分移作制造之费,犹有余饶,利亦厚矣。请饬下户部,预筹巨款,并令各直省皆开铸银局,其花纹年号,式样成色,皆照广东铸造,增置大圆,…他日矿产既盛,增铸金钱,抵禁洋圆,改铸钱两,令严而民信,可以塞漏卮,而存正朔矣”。康有为主张银钱式样分一两、五钱、二钱、一钱、五分几种,面铸“大清宝藏”等字。
设立银行至为重要,康有为对于设立银行的认识雷同于郑观应《银行上》中的“若有铁路船厂大工,可以代筹,军务赈务,要需可以立办,国家借款不须重息中饱,外国汇款无须关票作押,公款寄存可有入息”等观点,而对于官银行如何建立、实行何种制度等没有提及。在“百日维新”期间,康有为论变法兴治经费的筹措提出“办国家银行”、“分立银行于纽约伦敦”、“分立举国各地银行及劝业银行”以及“改定金币,发行公债、纸钞”,但语焉不详,与陈炽、郑观应的理论相较逊色。
“百日维新”中,康有为估算实行“新政”至少需要白银“六万万两”,“此六万万两者,有之则中国数年可以富强,无之则中国永远贫弱,且至沦亡”。作为变法维新运动的倡导者,康有为迫切期望通过改革币制与建立银行,“聚举国之财,收举国之利”,筹集变法兴治的经费,但“举国困穷诚难筹此大款”,所以必须举借外债上,这些都是幼稚,体现了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光绪三十一年(1905)前后,康有为写作了《金主币救国议》、《理财救国论》、《物质救国论》三本著作,这三本著作集中代表了康有为后期的经济思想。
《金主币救国议》原名《币制论》,初稿写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左右,光绪三十四年(1908)作序,改名为《金主币救国议》,宣统二年(1910)刊行于香港。此书论述了货币的起源,币制的演变,从世界货币的发展说明“金银两币争行,终行金主币”为大势所趋后,专门论述了“金日涨银日落万国皆变金而吾国不改”所受之害,提出了中国不改“金主币”“而国可亡”,改行“金主币”“国其有瘳”的论断。“为国人计耶,金主币不改定,大害有六:银价日落,物价日腾,则国人贫弱,害一。银铜为金所持,不能自主,致物价不定,供求不相应,涨落无常。而市易乱,商道险,害二。银价既听人涨落无主,铜价更随之涨落,小民愈困,害三。既无主币,称平色折,各省互殊,各市又异,则市乱,商苦生计艰,害四。银行不能遍开,开亦难办,则民资本难为挹注,而生计艰,害五。良金尽逐出国外,国中空虚,元气顿尽,害六。故内国为民生计,不可不改定金主币。为国计耶,金主币不定,大害四:税则不定,官吏得上下其手,理财无从下手,害一。物价日腾,银价日落,税入之额,行用日亏,而国用愈不足,害二。税入折成色,则吏易作弊中饱,民更苦之,害三。国用不足,库日困绝,国致破产,害四。为对外耶,金主币不改,大害四:金日涨,银日落,偿外债息,补镑大亏,害一。入口货多于出口货,大亏,害二。银价物价,受人无穷涨落,商业难兴,害三。金融权常在外人,制我全国死命,害四。夫国贫库困,财政不克举,海陆军不能办,外债不能还,则财政受人监督而国可亡。民生苦产昂,民不能购,则转沟壑,走为盗贼,而国可亡。即不然,而全国人宛转匍伏于外人财权之下,甘为之奴,尤甚于亡矣。不变金主币,则祸败如此,谋国者可不鉴乎”?
康有为分析了中国不行金主币之弊害有其合理之处,但认为不行金主币是帝国主义“制我全国死命”,“所以致亡之由,不过为银落金涨之故”等就是把不行金币之弊端无限扩大了。
康有为认为中国应实行金本位制,铸金币为主币,法定金银比价,以银币为辅币,以镍、铜钱为助币,发行钞币,同时禁止外币在中国流通。这种观点之前黄遵宪、宋育仁、王鹏运、胡燏芬等人已有论述,康有为的观点更为系统化。
康有为认为改行金主币、势在必行,但是要有两个准备条件,一是要先设立银行,二是要储备大量黄金,因第二点难办到,因此他主张先行虚金本位,即金汇兑本位,然后再过渡到金本位。在实行虚金本位期间,政府法定金为主币,规定金银比价,不铸金币而以银币代之,同时发行以金为本位的钞币,以银币和钞币代表金币在国内流通。康有为认为虚金本位下的银币是金币的代表,所以应法定金、银比价,并提高银币的法价,政府不能定“金银市价”,却能定“金银币比价”,提高银币法价之后可以增大对外支付能力。钞币只是金属币的代表,“止为实金之名”,“若其实有亏,则名不能保,或其实尽丧,则名亦不能行,惟其实积既厚,则虚声可涨至倍蓰,如影可因形而拓大,至于无穷”。因此虚金本位下钞币应有“实金之准备”,其发行额应“严定法律以督限之”,“苟贪便宜而妄多发之,其究也,害于商民而累于国”。钞币的发行权宜付之银行,不宜予政府。
康有为的虚金本位方案表明了他对货币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虚金下的银币法价高于其实际价值能够防止银币出口或熔化,并可以增加铸银币的盈利,但提高银币法价之后并不一定能够增加对外支付能力,白银的对外支付能力不由中国的白银法价决定,由国际市场上白银的价格决定,白银的国际市场为列强操纵,中国法定银价的提高并不能增加中国的对外支付能力。同时,在虚金本位下,银币是金币的代表,法价高于其实际价值,要保证银币按法价即名义价值流通,就必须以限制发行为条件。这本著作发表于精琪金汇兑本位论之后,康有为仍认为只要通过改变金本位,整个社会经济问题和国家民族的存亡兴衰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这就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了。不改革落后的经济制度,只盯着货币本位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中国生计之命,决于此两年间,能改金币而善图之则存,不改金币而坐守旧法则亡”,这种论断回避了中国问题的要害。
《理财救国论》与《金主币救国议》可谓姊妹篇,后者讲改革货币本位制以除害,前者讲“妙用银行”以兴利,但未及发表,辛亥革命就爆发了。在《物质救国论》中,康有为认为谋求中国富强的关键是“兴物质”,在《理财救国论》中康有认为把谋求中国富强的关键是“善理财”,中国之所以贫弱,关键就在于理财无术,“苟得理财之法,国计不患于贫乏也,民生不忧其匮绝也,…一年而规模立,三年而成效著,五年而国计民生裕,十年而富力无敌于天下矣”。“夫所谓理财之道者,妙用银行以为枢,通流至虚之纸币公债以为用,搜藏至实之金银以为备,行划一之金币以为符而已”。康有为理财之道的核心是“妙用银行”,而“妙用银行”的关键是“善用虚金”,即“通流至虚之纸币、公债以为用”。至于“搜藏至实之金银”与“行划一之金币以为符”则是为“妙用银行”与“善用虚金”。“妙用银行”与“善用虚金”就是利用银行和利用发行银行券和公债以开源兴利。只要建立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银行信用制度和银行信用网,通过借外债及其他办法筹借若干“实金”,就可以“公债与纸币并发”,银行以“实金”作金属保证发行银行券,“国家以公债票与之银行,而银行以纸币与之国家而买公债”,银行得公债后又“以公债作纸币之保证准备”扩大银行券的发行,“运转于无穷而大生广生”银行券与公债,中国的贫穷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苟能善是,则术同点金,无而为有,虚而为盈,约而为泰,裕国富民,文明安乐矣”。“使前清得用之,国可不亡”。
“我国立国数千岁,而至今仍以无货币之国闻”。以言银元,种类繁多,同一种类,各地市价相差很大,涨落无定。以言铜元,各省督抚,日夜鼓铸,以牟厚利,而且任意减低成色,和铸流行,“受害最剧者,为内地之小农小工,…其祸烈于洪水猛兽”。以言纸币,各省随意滥发,价格一落千丈,“脧民脂膏,溪壑无厌”。作为稍大宗交易工具的过账银,各市又参差不齐,极为复杂,“中国所以至今仍为无货币之国者,则过帐银实为大梗”。如此混乱,市场出现大量恶币,银币皆被驱逐,破坏币制基础,私铸流行,国家造币权遂成虚设,银币流出国外,金融紊乱,物价腾涨,国民购买力日益薄弱。因此,必须亟颁币制,建立货币本位制。
在这一货币金融思想盛开期,在中国货币本位制的争议中,梁启超是一位具有代表性重要的人物,就重要的货币本位问题,梁启超表现出了很大的摇摆性,其所持观点在银本位、金本位、金汇兑本位之间变化。他最早是“颇言银本位之为利者也”,后来发现这种看法不过是“百年前重商主义派之谬见”,中国宜改用金,金本位是最好的本位制,但是黄金均无着落,而采行金汇兑本位也有困难,所以暂时只能以银本位为过渡,中国“诚能进为有货币之国,则他日改完全金本位制,虽须待时机,而改金汇兑本位制,则随时皆可”。“银本位,虽非最良之本位,亦非可长久维持于不敝,然以中国今日之财力物力,而为目前过渡之计,则仍以银本位为切实易行。政府将来之目的,固宜以改用金本位为指归,而现在则宜暂以银本位为入手整理之法”。
实行银本位制,政府必须铸造主币和辅币,“故善谋国者,必定一种名实吻合之货币以为本位。其实价小于名价者,不过借为补助而已,而行之必有限制。其绝无实价者不过以为货币之代表,而不直认为货币,持之以兑换实币,罔或不应也”。主币必须名价与实价相符,辅币实价小于名价,行之必有限发行,至于无实价的纸币只是货币的代表,必须兑现。“国家之铸币也,万不能视之为筹款之具。无论财政若何支绌,只能向他处设法筹补,而断不容求诸铸币局。盖国家之铸主币,只有耗费而无赢利。其铸辅币所得赢利,适足以弥补铸主币所耗费一部分,若弥补耗费之外,而仍有赢余,则亦偶然之事,而国家铸币之本意,固绝非在欲得此区区也。若视铸币为筹款之具,则惟有滥铸辅币之一法,而滥铸辅币,则其流毒视增征恶税,剥夺民财,且将十倍也”。主币必须坚持自由铸造,主币的自由铸造是各国的通例,因为“货币莞国民生计之枢机,其数量须恒与全国所需要者适相吻合,过多过少,则皆为病。然欲使货币数量适合于全国所需要。…其在主币,则自由铸造之法是也。行自由铸造,苟国中主币太多,民自能熔之以为生银,若主币太少,民自能纳生银以托铸,故其供求之率,亦不期平而自平也”。铸辅币不能过多,可敷辅助所需而止,行无限制币制必缘而大乱。辅币如果实行中央银行兑换不补水、国库纳税收受无限制的方法,则辅币供求之率,也可以不期平而自平,辅币如果滥发过多,则其滥发数额自能取于中央银行自由兑换和租税,以复返于国库,所以辅币的行用虽有限法偿,但对政府而行用不在此例,纳税者虽全用辅币,不能拒而不受。
光绪三十三年(1904),美国“货币专使”精琪提出了实行“虚金本位”(金汇兑本位)的《中国圜法条议》,梁启超为此写做《中国货币问题》予以支持。宣统二年(1910)其《币制条议》一文中对中国采用虚金本位制及其办法加以阐述。梁启超认为中国是无货币本位的国家,亟须建立币制。中国向来用银,在银价日落的形势下,就国计民生而论,货币之价日落,物价之腾日甚,多数小民不能聊生,制造工厂成本增加,外货输入日多。就国家财政而论,国家岁入都以银定其税率,而所征之税伸缩无力。物价上涨使实际收入降低,加之赔款几千万,年年须贴镑亏,因此,银本位制绝对不能采用。金本位是比较好的货币制度,但“从何处得此现金”?至于金银复本位制,“凡两种货币并用,以人力强定其比价者,则低价之币必驱逐高价之币于国外,学者称为‘格里森’之原则。近三十年来,银价下落日甚,于是金银并用之国适应于此格里森原则,金货浸漏卮于国外,惟余银货独专市场,名为复本位,实则银本位”。因此,复本位也不可行。梁启超认为“中国不改革币制则已,苟改革,则其大体势必采用精氏原案”。
梁启超认为“虚金本位”虚悬一本位之标准,以金为之,政府不铸金币,惟以银币代之,而以法律规定金银两者比价之率,所铸银币须有限制,使适如全国所需用之额而止,银币为无限法偿,银币不许自由铸造,中央银行须相机发卖寄往外国之汇票,又在外国各大市场设立分行,相机发卖寄回本国之汇票,随时操纵出入汇兑市价,使与国家法定之比率相应,通过买卖汇票的办法,以维持“国币不使外流,而法定之比价亦可以历久而断无摇动”。
梁启超认为实行虚金本位,“金银比价有定,则无论内商外商,皆安心以从事于国际贸易,而商务因以大发达”。中央银行买卖汇票,“以为调剂,使市价复底于平。如是回环操纵妙用不穷,而币制之基础,遂以确立”。“我国币不至为银价所左右,不徒赔款永免亏累,而其有益于国计民生者,正不可量也。”因此,虚金本位“不必蓄多金,而能收用金之利”,实为“贫弱国之续命汤”。
宣统二年(1910),梁启超作《币制条议》,进一步论述中国当采用虚金本位制及具体办法。
六、精琪的币制改革方案
当时的中国没有统一的货币,银两、制钱、银币、铜元、纸币等各种货币混合使用,各种货币换算复杂,各种币材价格换算多变,二十世纪初的两年内,由于世界银价下降了23%,清政府在支付各类外债及赔偿款项中承担了巨额的“镑亏”,“镑亏”的产生迟滞了清政府对外支付的活力,由此,中外各方都认为中国统一货币刻不容缓。光绪二十八年(1902)订立《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国允愿设法立定国家一律之国币,即以此定为合例之国币。将来中英两国人民应在中国境内遵用,以完纳各项税课及付一切用款”。
光绪二十九年(1903)正月二十二日,驻美国代办公使沈桐照会美国外务部,请求美国政府帮助中国改革币制,“近因银价起落无常,无论用金用银各国,均于商务大有关碍。中国政府现拟会同墨国请美国政府合力,以期补救时局,共享利益”,实现“用金国与用银国汇价之价目有常”。
光绪二十九年(1903)四月十二日,美国政府照会中国公使表示愿意予以支持。四月二十一日,美国国会设立国际汇兑委员会,任命罕纳()、高兰()、精琪三人为商议维持银价委员。精琪一行在当年夏天先期访问英、法、德、俄等国商谈中国币制问题。各国一致认为中国应该统一货币,但对于本位币制种类意见分歧,“各国议员均谓中国应将所用银铜通宝酌定换金准数。…美国议员所拟将新铸之币以金钱比较先定同一价值一节,法、和、德三国议员意见相同,谓为最善之法。…惟英俄两国议员以中国先定一律通用银币,自是正办,至于是否须与金钱等价,尽可随后商量”。
光绪三十年(1904)初,精琪经日本、菲律宾到达中国。精琪提出在欧洲商谈时拟就的有关中国币制改革《中国新圜法条议》和《中国新圜法案诠解》。
由于当时如英镑、法郎、马克、美元等世界主要货币均与黄金挂钩,金本位制度通行,精琪认为“中国政府应定一单位货币为价值之主。该单位货币应额定含金量若干。大约所值金价,应兑银一两,或比墨西哥之一银圆,其值稍昂”,中国货币的价值用金价值标定可以稳定中国的汇率,从而解决“镑亏”问题。精琪认为“中国货币所以宜改革理由,即在对外国商务货币价值之不时涨落…新法如果实行,定可以除去上述各弊”。同时,汇率稳定,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华贸易中不再有汇率风险,交易成本也可以降低。精琪主张在新币开办之时就确定银币的金币价值,如此可以稳定汇率,“全国流通银币,未定金银比价。可与本国国内商务大有裨益,然尚不能径助进出口之商务”。同时,“假如币制开办,即定金银比价,洋商自愿即来华投资,中国政府及民间趁此亦可同沾利益”。“如新制先以银为准,俟日后将币值加增,然后酌定金银比价,则抛卖获利者,自较起首时即用金为准者尤多”,投机因此可免。中国传统税收是按银计征,如果仍然采用银本位会因为银贬值导致以金计算的收入减少,改革可以增加政府收入并可以促进制造业的发展,“洋商加添资本,推广交易,华商见彼等贸易发达,终究当择其善者而从之”。
精琪认为“中国政府宜设法整顿钱币,酌定通用银钱金价,总期适合应得偿款诸国最多之意”,“中国开办此事,宜延相当洋人帮同办理”,并且要由外国人担任司泉官并对外国负责,需外国人任职是因为“中国政府洋债及赔款两项,先欠各国不少,故立此新币制,如欲成就,须得各国满意及允心协助”。“司泉官宜于每月将国中钱币情形、流通若干、借贷若干、外国汇票存帐若干等账目,详细开报,并按时交付应得债款之国使员察阅,如有应办之事,各国使员及副司泉均可随时条陈”。
精琪提出的由外国人负责的主张遭到普遍反对,精琪解释“中国应请正司泉并不干涉中国财政”,“正司泉官归户部或财政处管理,并无大权力也”,他的币制改革方案主要是基于中国利益考虑,“系于圜法相关诸项,各国亦无相索检查之权”,但“惟念圜法之成效与否,在乎大众昭此信实,为最易最善办法,即中国政府自当让此权于各国,再凡与管理圜法有相关者,中国似宜听彼等提议及保证之”。“今欲尽力以免各国滋生嫉妒之心,所应请之数洋人,创立及管理新制,宜由各国擢选,且所用之人不可轻视,为外国政府之代表,此实为中国及新制出成效之要点”。同时,“精通创设及管理新圜法之华人,不可多得,故欲新法办理之妥善,应请西洋专门管理铸钱局及总理圜法者相助”。“中国不用专门洋人,恐办不好,立学堂造就人才,亦须数年后始可成就,此数年仍宜聘用洋人”。
因为在虚金本位制下,为防止铸币的私销私毁,流通货币的实际价值要低于法定价值,政府也要加强立法及管制垄断,所以精琪的方案允许“由民间缴金代铸金元,其值如作准之国币或五倍或十倍或二十倍。政府亦随时自行鼓铸”,但主要流通的货币是政府统一铸造的银币,并且银币的实际价值低于法定价值,“新币之值,将随所定之金单数本质价值,惟币种纯银,应较所定价值少一成或一成半方妙”。
精琪的方案可以解决两个问题,一为统一货币,解决币制混乱问题,二为实行虚金本位后货币汇率稳定,同时为政府改革币制提供铸币余利作为动力。精琪提出《中国新圜法条议》和《中国新圜法案诠解》方案后,为推进通过曾赴上海、广州、天津、厦门等地与各地督抚等商谈、游说。
七、北洋政府时期是光绪时期货币金融思想碰撞之延续阶段
北洋政府时期,币制讨论仍为活跃,这个时期有关币制的讨论有两个特点,一是推行本位币制成为共识,关于币制之银本位、金本位、金汇兑本位、金银并行本位的讨论更为具体深入;二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钱币革命论,主张实行纸币制度。
本位制讨论中,主张银本位制的有梁士诒、李芳等,主张金本位制的有黄遵楷、俞寰澄、袁兰等,主张金银并行本位制的有刘冕执、诸青来等,这一理论不为官方重视,主张金汇兑本位制的有北洋政府的币改顾问卫斯林、财政总长周学熙等。陶德琨原主张金汇兑本位制,后对银币单位问题加以阐释,王文海也对此提出看法。厉鼎模提出“金银分行制”,其实质是银本位制。民国六年(1917)后,在银本位制的基础上加以废两改元主张,代表人物有苏筠尚、张知笙、诸青来、徐永祚、马寅初等。
梁士诒认为金银复本位、金本位、金汇兑本位在中国都不适用,主张实行银本位制,“以今日世界大势论,银本位固非可持久无弊,虽然,恶本位犹胜于无本位,…与其梦想最良之本位,而力未能逮,徒致迁延,何如因势利导,采一较易行之本位,以整齐之,而为之过渡。…政府则虽行银本位,然常汲汲注意为改进金本位之预备”。
民国七年(1918),李芳出版《中国币制统一论》一书,书中分析了币制不统一对国民经济、国家预算、国家税收、公私簿记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指出:“是故货币之不统一,直接为害于国民之经济与国家之财政,其间接之影响则及于一国之治安与人文道德之消长。其极也,不仅关一国之命运,并系乎民族之存亡。”经对各种可能实行的本位制度一一分析后,李芳主张暂时实行银本位制并对银本位一两、七钱二分、五钱及五钱五分、三分之一两、六钱六分六厘、六钱四分八厘等货币重量分析、总结。他认为:“用十八格兰或三分之一两,则可免生活上之影响,而不能期收速效。用六钱六分六厘或六钱四分八厘,则虽便于旧日之习惯,而不免有助长消费之弊。其他诸说,更无足采。以吾观之,欲免增高铜元之法价,而维持生活之原状,则当定单位为纯银五钱四分。掺以净铜一成,则单位币之总量为六钱。考各国银币之分量,此尚不为过重。”但如果从“急求币制统一”考虑,则不得不以六钱四分八厘为单位,这样银元总量为七钱二分,和旧铸银元重量相仿,可使旧银元在一定期间内继续通用,便于新币制的推行。
民国八年(1919),陶德琨发表《币制问题之治标策》认为以七钱二分为银元单位仅是沿袭旧制,“其实习用七钱二分银元者,只通商巨镇一部分市民,在大多数国人则皆久习制钱单位,而于银元新习,每须折合制钱一串三四百文,然后计价行使。若径用银元单位百分之,至今尚多望尘莫及者焉”。“单位过大,于人民日用多不相宜。世界各国中除美金外,单位之大无有过于银元者。英国虽以镑称,市场计价仍皆合成先令,仅值吾国银元之半强”。他的办法是将原来的半元改为主币,定名为“中元”,将银币单位降低一半。
民国九年(1920),王文海发表《改革币制意见书》。他和陶德琨一样主张以中元为一元,他认为当时金贱银贵的状况是实行金本位制的最好时机,因此主张铸十元和二十元的金币,金银比价为一比二十一。王文海认为为了吸收黄金,日、英、美的金币在中国“均可作为法币,一律无限通用”,“欲得大宗金币,非此种外国金币莫属”,这些认识无疑是错误的。
民国十四年(1925),厉鼎模发表《中国币制问题之研究》建议实行“既非各国之成法,又为前哲所未言”的“金银分行制”。即仍以银为本位,“国内交易,及对于用银国,均用银授受。惟对于用金国,则设法吸收金货,以应其收付之准备。有余则存置,有缺则以所缺之额而售银以偿,并不铸造金币,亦不强定金银之法价”。这样可以避免纯用银本位对金折算的损失,并为将来改行金本位制作准备。
厉鼎模建议“先由国家银行内设国际贸易汇兑部,掌理对外按金计算、国内按银计算之全权”。具体政策有输出商品一律按金计价,收受金币;国内产金禁止自由输出;借用外债存放国外,用作偿付货价和还债的准备;吸收华侨资金存入国家银行;禁止生银自由输入等。这些措施可能对对外收支有改善作用,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且金银的折合不可能完全分行。
厉鼎模提出打破辅币铸造中的名价主义的主张以解决辅币贬值问题,“铸造辅币,应采名价主义,此东西各国之学说与法令所从同,亦稍治货币学者所习知也。惟仆创打破辅币铸造之名价主义,以为救济劣毫之根本方法者”。辅币的名义价值高于实际价值,铸造有利可图就会滥铸成风,“政府将银辅币之成色提高,譬如银辅币十枚可兑主币银元一元,其每枚辅币所含之成色应等于银元一枚之十分一。俾铸造者无利可图,则私铸与滥铸之弊端,可以不禁而自绝”。他主张取消铜辅币,以分、厘辅币券代替以求永久保持十进位制。这些都有很大的理想化色彩。
黄遵楷重视法制对币制的决定作用,其在宣统元年(1909)所作、民国五年(1916)出版的《调查币制意见书》中提出了实行金本位制的主张,“故所谓币制者,即货币法制之省称”。“然则货币法制,如能善良,则无金可以生有;货币法制,如不善良,则有金亦归于无。是又明明为法制之关系,非金货有无之关系也”。同时,银币有“为辅助之资格,而无本位之资格”。
民国三年(1914),袁兰拟币制建议书提出中国币制的关键在于实行金本位制,“应将现在通用之一制钱,当得有几何之金质,即以几何之金量铸值万枚之金钱币,名之为十贯钱。再以当得几何之银质,为符一个制钱之量,即以是量之银综起千分之量铸值千枚银钱币,名之为一贯钱,下此以次递推,则人民之生计程度自能吻合”。金、银、铜三币,只有金币是无限法偿币,银币是有限法偿币,金、银币的含金、银量都依对制钱的作价而定,这样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民国九年(1920),俞寰澄的《利用时机整理币制计划书》阐述金贱银贵、入超减少是实行金本位制“千载一时之机会”。币制改革第一步用平行本位制,第二步用跛行本位制,第三步实行金本位制,“能办至第二步,币制成绩,已可观矣”。俞寰澄提出应先发行金券,每元含纯金0.8克,金券和银币不定比价,兑换时用换币费予以调节,待“用金之习惯,将次养成”后改行金本位制。
清民之际,中国币制改革名誉顾问、荷兰人卫斯林写成《中国币制改革初议》,建议中国实行金汇兑本位制,先定一新金单位,含纯金0.3644883克。中央银行首先设立簿记,往来款项用金计算。发行代表新金单位的兑换券,在本国不能兑现,但可在外国存储金准备之处兑取外国金币,以五万单位起兑。东方的汇兑事务在上海办理。西方的汇兑总机关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由一两位荷兰人任经理,若干中国人任襄理。从前各省所铸银币和外国银元以及生银仍照习惯行用。铜币亦仍照市价使用。等到数年后中国国势巩固,有查禁伪造货币的能力后定金银比价为一比二十一,铸造代表金单位的银币,实行纯粹的金汇兑本位制。银币含纯银7.6542543克。新银币通行后,再铸造十倍或二十倍金单位的金币。
民国元年(1912)十一月,财政总长周学熙提出的《财政方针说明书》中关于统一币制的设想为实行金汇兑本位制,“币制之定本位为先用银之说,既非天演界中之所宜;舍银而金,又非我国实力之所能。无已,择其最适宜我国情形者,其唯金汇兑本位制度乎”。
民国初年,刘冕执和诸青来主张实行金银并行本位制。
光绪三十二年(1906)刘冕执在日本时于《新民丛报》发表《币制改革略谈》一文,主张实行跛行本位制或并行本位制,并民国二年(1913)继续提出应实行金银并行(“合行”)本位制。
刘冕执认为:“中国将来必宜用金本位,此人人皆知无待赘言者也。惟金本位必有预备,断非一蹴可几。《国币条例》原系纯用银本位,实与将来改用金本位绝无关系。将来中国欲行金本位,必先储金,储金必非一朝夕之事。国中之金不铸为币,则岁岁流出永无积存之望。且收入之外债金额与支出之偿债金额,以其间无自用之金币,不得不受两层折合之亏损。”但金单本位制不能遽行,因金货不足流通之额、银货艰于处置、欧美各国必不许借金买金;不可用银单本位制,因外资输入困难、镑价人为亏损、国内金产流出、不便于人民处理金货、逆于世界之趋势、不能维持银货之价格而只是世界银货之尾间、国民资本价值逐渐低落;金汇兑本位制不可用,因金银比价难定有流出熔解或伪造之弊、无母国保障其准备金常陷于恐慌地位、准备金款及改革费用至少须借款五千万而现时势难举此重债、准备金款放置外国有极大危险、管理汇兑机关难得其人、现金准备比他种本位制为多、因正币存于外国妨害中央银行制度、有损国体。所以“吾国币制,不能不用金,却不能用金单本位制;不能不用银,却不能用银单本位制;金银并用,又不能用金汇兑本位制”。因此,应实行金银并行本位制。
刘冕执认为实行金银并行本位制的好处主要有外资输入便利;金货逐渐增加,银货逐渐减少,改行金本位制时可避免经济急剧变动;金、银币都无熔化、流出及伪造之弊;可免镑亏损失和国内金货成为商品输出;可逐渐培养人民用金习惯;推行便利等。缺点是金银无法定价,商人的盈亏不确定,但利多弊少。
其主要内容为金圜含纯金半克,暂缓铸造或铸造百圜金圜。银圜含纯银十八克,另有五十分、二十分银币和镍、铜辅币,旧制钱为一文铜币。金圜、银圜同为无限法偿,兑换时以缴纳或返还换币费予以调节,换币费由国币监督酌定调整。当金银市价比、金银币含金银量之比为一比三十六时,收回银圜,改行金本位制。
民国六年(1917),诸青来发表《币制本位问题之商榷》,在支持金银并行本位制的基础上因此时金价下跌,金银比价最低时为一比十七强,故对金圜、银圜的金属含量提出不同意见。诸青来主张金圜应含纯金1.498克,银圜含纯银23.9775048克(等同于现行银元含银量),两者之比为一比十六,以兑换费办法调节。金圜可暂不铸发,先发行金券,待生金吸收较多,逐渐铸发十倍以上单位金币,金币足用后,实行金本位制。
民国三年(1914)颁布的《国币条例》虽未能实行,但此后币制问题的讨论已集中于银币之使用,由于银两、银元继续并用,银元价格不稳,商品流通受到干扰,为尽快扭转局面,讨论银币问题牵涉出废两改元问题。
基于上海金融地位之重要,上海商务总会商学公会条陈的币制意见书形成重大影响。
“窃以商等经营有素,每念国无币政,创巨痛深。侧闻大部议改用金,议改铸银,私共庆幸,以为国币有望。然又闻封疆各大臣持议不一,窃又不能无忧。盖不忧币政之难行,而独忧朝论之难定。商等操业商埠,自谓于金融消息得之实验,敬为大部分析陈之。
窃查部议改铸新币主张,以七钱二分为银本位之重量,此诚酌合人民生活程度,得中庸时措之宜。商等复开会研究,并征各商意见书,公举评议员,公同集拟条陈,冀以蒭荛之见,上裨钧听。谨就所得详开如左:
(一)、主权问题。分作四层:
甲、当首破外国银行必用墨银之说。墨银为墨西哥所铸,欧洲各国非墨西哥属土,何尝承用墨银?即墨亦以产银甚多,而吾国行用其银元,因铸为一种工艺品,以为其产银之销路。故非但欧洲不用墨银,墨国亦已用金,并无收回自用之理。块银尚为一种货物,墨银欲再成块银,转多倾镕火耗之费,除吾国视为不法之制币外,直谓全球无所用之可也。外国银行之用墨银,乃因我之用而用之。洋商捆载回国之物,从无墨银一片。其来与我为市,必用我承用之币,而我竟无国币。大宗货价相率用块银,银行亦用块银;畸零日用相率用墨银,银行亦用墨银。其用块银也,与金价为比例,所以归洋商金币之成本也,其用墨银也,以市面所流通,所以便当地钞票之行用也。不但此也,洋商在各省通商,各以当地平色为市。以向来紊乱之平色,尚有主权,使外人不能不用。岂有改铸画一之国币,转虑外人把持之理?把持中国,必用墨银,亦知墨西哥有何等权力,能使各国为之把持,各国对于墨西哥,负何等义务,而必为之把持,数十年如一日乎?故谓外国必用墨银者,乃其不利国之有币,欲恫吓以保其常用块银之私利耳!或以为商人利于辗转绕算,此大不然。商人竭其心力,仅能逆亿货值之盈亏而屡中,辄因币价之涨落,复遭意外之险。外国盛夸商学,又无币制之害。我以无学有害之商,当之国无制币,商之苦累至矣。惟官中于用块银则有大利,凡纳之官者,每两作银元三、四、五、六圆,作制钱三、四、五、六千不等,所输之于国者,银之市价。所征之于民者,银之官价。无纪极之平余,不可思议之宦橐,皆得力于块银。而诬外国为必用墨银,又诬商人为乐于绕算,此真不白之冤矣!地丁钱粮,厘金关税之必收国币,吾主权也。一切俸饷之必放国币,吾主权也。有此大周转,来路去路已活,其间民生日用,不期然而信向国币之心,坚于信向墨银之心。视信向之程度,自能抑墨银,使低于国币若干,亦犹是吾主权也。于是墨银之来路可絶,即尚未禁外国银行之钞票,亦皆必以吾国币为钞票之兑值。谓予不信,有如皎日,此主权之复于本有者也。
乙、次当严定补助货,必与国币相应,十角为一圆,十铜元为一角,十制钱为一铜元,而亟停铸角银。铜元局专铸一圆之国币,此为国币取信用之始。吾民自无币用银以来,而外国银元而角银而铜元,皆各自定价,甚至铜元铸成当十字样者亦可作八九文不等,盖无丝毫币法之观念存乎其间,非民之违法也。官铸无艺,民间积而不流,不得不跌。在官以分成搭放为利,而员役兵丁领款于官者,大受其损,商人因此受币价忽涨忽落之损,居民因此受物价骤低骤昂之损,终且国家受币无信用丧失主权之损。幸而以地大物博之故,谋国者竭力放弃主权,而主权之存于民生日用间者,暗中尚不为外人所操纵徒。以官之窟穴所在,不惜厚诬市面诸银行,必用墨银。于是不知金融真消息者,相与附和而张皇之,并为一谈牢不可破。而国家且为窟穴之奸所挟制,永不望制币之流行,其尚可以为国乎?大臣公忠体国,举念不忘主权,正本清源在确定补助货,限制此主权之挽于将坠者也。
丙、再次推寻,用银不能废两之说,其病根之所在,丁粮厘课,天下皆用,权自己操。惟关税与外国协约,计两估价,亦计两收税,吾改吾币,而洋关税则未能遽改。若因此而先与各国相商,是吾定国币而授权于外人,可耻孰甚?此徐菊帅之说之所由来也。不知税关所谓关平,随地不同,各照本地平数酌加若干。各地之平有大有小,各地所加为关平之加数,又有多有少,洋商何尝不厌苦之。今画一国币,精核定率,每圆当关平几钱几分几厘几毫,造表一幅,自丝忽起至一两止,皆有一定比例,发给各关,令收国币。洋商称便之不暇,与税则絶不相关。惟司关榷者窟穴骤破,豁然皆见天日,则诚有大不便于上下其手者矣。此主权之收于中饱者也。
丁、又必补助货与正币永无出入,而后养成国民用国币之观念。久之用金可,用银亦可,不过主用一种制币,观念无殊,有如用金则银币退为补助,令行如流水之易。否则多一种币,多一种轇轕,任如何讲求学理,其如本位不定,民不知国币之性质,何欲改用金?此为基础,此主权之推及将来者也。
(二)、圜法问题。古者先有度量衡法,皆附会于黄钟之管。圜法后起,遂各为一事,其实皆便民也。银以两计,乃无圜法之代。中国承数千年之文明,何尝无圜法,特止以铜钱为圜法?近时物价非国初之物价,雍正中,银价不过一千文,米价不过合银四钱,则合钱不过四百。考之雍正《硃批谕旨》,历有明文。以故今日民间日用,断不能纯恃成串之钱,用贵金属以便轻赍,正合银本位程度。古之用银,为国库之出纳,故有币无币非所计。今之用银,为民间之流转,万不能无鼓铸之正货以挹注于其间。于时适有国外银元来承吾乏,沿江沿海交通便利之地,翕然承用,亦饥渴易为饮食之理。菊帅谓中国银不能废两,商等窃所未喻。夫米谷何当不可权,其重量自有量法,而即量以见数,不复定须计重。银以两计,乃卖买地银之算法。有圜法之国,必不如此。即如旧用铜钱,何尝问钱之重量?商等以为,计两用银之法在所必废。向日计两以为银价,自是地金银之卖买,犹之向来铸钱,而铜价自在,钱价亦自在,圜法之独立如此。菊帅又谓,鄂铸一两银币不能通行,在全国无信用之效力,非新币咎。夫有币而无信用,以言纸币犹可说也。明明银币而无信用,新币咎孰大于是?既云无信用,又曰非其咎,二语相连,商等所百思不解者矣。
(三)、鄂铸银币问题,以其不获通行,而推求所以然之故。商等以为,惟便故能通行,即其不便,胪举不便之所在亦有三端,详列于次:
甲、对于补助货定位之不便。国家虽铸银币,未尝不承用制钱,即私毁净尽,犹铸当十铜元以留制钱之本值。当十铜元论铜价,未必十倍制钱。而民间自作十钱之用,正以一钱为用币之始,深入乎人人之心,一切货物之价无不以此为起点,所谓生活程度者,此也。溯墨银阑入之始,原未尝必合乎千钱之值,当时之承用,以苦无贵金币之故,急欲得此,以图轻便。至今日则尤喜其值,近千钱,每一厘与钱一文出入无几,虽有时低昂不等,然民间所属望,恒以定价千文为归宿。故市肆百物以银两为价者,不过大宗货物,折算不甚废时者乃可用之,日用所需之物,无不以制钱或银元为值,钱为银元之补助货,一文近一厘,一铜元近一分,得子母相权之道。若以一两为正币,则畸零难算,易起人厌苦之念。试观古时度量衡,皆不以十进度,法则为咫、为扶、为寻、为仞,量法则为豆、为区、为釜、为钟,衡法则六铢为锱,二十四铢为两,今皆循劣败之例,废置不用。里法、亩法几于自成一法,与度法不复相关。于是度量二法止有丈、尺、寸、分、斗、升、合、勺等十进之位。衡法亦大概十进,惟十六两为斤,尚留古代遗传之性质。要之由遗传而来,则尚相安于习惯,若今日创一不十进之数,强童孺皆多绕算之劳,决非酌剂社会之至计。若夫欧洲币制不以十进者诚多,则正所谓遗传之习惯。吾东方之国,以穷变通久之旨,发愤革新,后必胜前,毋庸以欧洲之遗传为法。日本旧行宽永钱,今其乡曲厘肄尚有画方孔钱形于牌号之上,肉好之间,书一本万利等字,以兆吉祥者。故日本之生活程度以一文钱为起数,盖与我同,即其正货为一圆,虽改金币之后,犹存一圆之虚位,以纸币代之而与铜币相权。都市用币以五厘为最小,然计价仍由一厘起算,乡曲厘肆则竟承用宽永铸钱矣。夫日本自一再战胜,物价腾贵,有过于我。而用币之起点,向沿铜钱一文之惯习。吾今改铸一两正货,若使重铸值银一厘之货为补助货之起点,则骤加高其物价,而人不安仍以制钱一文为起点,则向来可以十进之货币,忽致畸零绕算之烦难,不无下乔入幽之憾。夫令积练之商贾偶多绕算,则可令适市之童孺坐困于绕算,万万不可。国家之有圜法,为并便童孺计,非为专便积练之商贾计也,此铸一两银币之不可通行者一也。
乙、对于全国平色之不便。百物价值,其供日用者既多,因制钱、银元而定之矣。即大宗货物定以银两,然各省各有平色,数之不下数十种。官中所用大约出以漕平,入以库平,虽国家尚有两歧之功令,且漕与库不同,库与库又不同,今以计两用银之故,即尽天下本计银两之货值,尚无一不应改,其价目或临时折算,以就新币。是不计银两之货值,固为新币所拨,即计银两者,其被扰亦等,吾民何为而必受币扰乎?此铸一两银币之不可通行者二也。
丙、对于财政机关之不便。通商以来,外国银行阑入内国。甲午、庚子两役之后,国家以巨款饵敌,汇出之款更多,各国不甘以汇兑之利专畀英商,于是无国不有银行设我商埠。墨银乃各国所视为块银而转输以供贸易者,灌浸既久,信用滋深,故各国银行纸币多以墨银为用。不合全国之支放,以统一国币之能力,又不能以新币尽收墨银而禁不再来。民蓄墨银,有时而用纳租税,将严惩痛斥之乎?抑以为其情可原,其实用已具备而姑受之乎?在官中尚不能绝墨银之迹,况民间有外国银行为尾间,承用无所不便,急铸相等之币,民犹且以未习而轩轾之,乃复以前甲、乙、丙项之不便,加乎其际,孰肯舍其日用之便利,以仰体官府任意指挥乎?此铸一两银币之不可通行者三也。
以上数条,皆切于民生日用而言,人情趋便,如水就下,国家所当加意者,政机关而已。今日之事,便民即所以行法。冗渎为罪,有不能已,伏乞赐鉴”。
民国六年(1917),上海总商会董事苏筠尚和张知笙分别提出废两用元意见书。苏筠尚主张上海从民国七年(1918)元旦起一律改用银元,张知笙认为银元数量不足,主张固定银元和银两的比价,银两仍许继续流通。八月,上海总商会致函长江各埠商会,征求关于废两改元的意见。十一月,诸青来发表《贸易改用银元平议》,指出两元并用有四弊:一是银两各省平色不一,不利于币制统一,二是银元市价时有高下,大启投机之风,三是对外贸易要增加一层折算上的亏损,四是银锭供给减少,不免有银荒之患。因此,废两用元“有百利而无一害”。
民国七年(1918)至九年(19200间,徐永祚发表多篇文章讨论废两改元问题,他认为两元并用有七害:“一、商家多负担一重危险。二、商家须多一重准备。三、两元互换时常须亏耗贴水。四、平色复杂,计算为难。五、金融时有紧急。六、奖励投机事业。七、助长欺骗行为。”因上海为全国商业、金融中心,废两改元应从上海开始,上海一致,其他各埠必群起效尤。“若杭州、宁波、江西等处,改用银元早在四五年前,前年厦门、汕头、奉天亦已经改用银元为本位。上海介于其间,适犯孤立本位之忌”。针对银元数量可能不足的问题,徐永祚指出中国各类银元已在四亿八千万元以上,按人口平均,每人可得一元二角余。“且吾国今日虽名为两元并用,但实际上所谓银两者,不过虚有其名,而授受仍折合银元。故所谓废两者,不过废银两之名而已。银元在两元并用时代果能敷用,则以后专用银元,亦未始不可敷用”。
这一时期,马寅初的币制主张即是废两改元并实行自由铸造,“我国欲改行金本位,先须巩固银本位;巩固银本位,当先统一银本位;统一银本位,当先推翻银两;银两推翻矣,尚未谓银本位已巩固也;必先统一各色之银元,使尽为国币,而后银本位可谓统一”。
统一银元要实行自由铸造政策,使“现洋足用,成色良好”,“故自由铸造,乃改革币制之第一步”。马寅初认为应在上海设造币厂,《国币条例》中虽有自由铸造一条,但是南京、杭州造币厂的铸币用银完全由中国,交通两银行供给,铸利和造币厂按四六或三七分成,这仍然是垄断铸造。马寅初认为早日建成上海造币厂才能真正实行自由铸造政策。马寅初反对实行虚金本位制,认为虚金本位制“万不能行”,因中国“法律不严,警察不力,私铸之机关不易破获”。大部分准备金要存放国外,如按精琪办法,要存放在六国,只要有一国不肯继续维持法价,虚金本位制就立刻遭到破坏,“若一旦中外失和,试问能否将金准备悉数调回中国乎”?要在外国设立汇兑机关,而“吾国官僚腐败,人所共知”,“无论所委之人为官僚,抑为金融机关,均不足取信于人。若聘外人代为掌管,无异自贻伊戚”。中国劳动人民“素无本位币观念”,“万不能骤令其改用虚金本位制度下之轻质银币”,他们决不会按法定比价纳银于政府换取轻质银币。即使要实行虚金本位制,也必须以废两用元为先决条件。
关于银元的重量和成色,马寅初认为袁像币较为合适,造币厂可铸中元,成色提高到89%,必要时可改以中元为单位,“所有收付出入,只须加倍计算,无丝毫之纷扰”。开铸中元时还以比市价略高的比例规定金银的法定比价,如市价为金一银二十二,法定比价可定为金一银十六,中元含银量为11.9512404克,则金元含金量为0.746952克。金币暂不铸造,也不发行金兑换券,换以发行一种金币支票或金币期票汇票,以吸收金货。待黄金收集到一定程度时,再按刘冕执所论铸百倍、五十倍的金币及兑换券在市场流通。以后逐渐添铸二十倍、十倍的金币。金银都为无限法偿币,用兑换费进行调节。实行金本位制后,则停止银币的自由铸造,银币作为金币的代表继续流通。
民国十年(1921),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天津银行公会等向财政部建议废两改元。
主张钱币革命,实行纸币本位制度的,代表人物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孙中山、朱执信、廖仲恺等人。
《币制报告书》在分析了各种本位制利弊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了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有关问题。《币制报告书》认为实行金汇兑本位制有八利,国际汇兑巩固,国际贸易发达,可以消灭以多货易少货的损失,外资输入踊跃,随时可改为金本位制,国内仍用银币,国内银价不致骤跌,不必多储金款造成利息损失。其困难有二,维持金银比价困难,开始推行困难。相较金、银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利多弊少,故“我国改良币制,似以金汇兑本位制为最合宜”。
次年春,新的币制委员会成立,委员分法定委员、专任委员、兼任委员三种,由财政总长周学熙主持。在专任委员中,陶德琨主张金汇兑本位制,徐荣光主张银本位制,刘冕执主张金银并行本位制。
金本位,金汇兑本位与银本位是北洋政府官方讨论内容及依以制定政策的币制主张,民国二年(1913)九月,新任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解散新币制委员会,另在国务院组织币制会议,会员有司法总长梁启超、造币厂监督吴鼎昌等。币制会议决定实行银本位制,财政部和国务院收到的报告书称:“…金银双本位已经失败,纸币本位非常危险,实无待讨论。本会所注重者,在金本位、金汇兑本位与银本位三种。”民国三年(1914)二月八日颁布《国币条例》。
民国四年(1915)一月,财政部再设币制委员会,以章宗元为委员长。币制委员会归纳各种意见,写成《中国币制改革商榷书》。《中国币制改革商榷书》中关于银本位制的主张有三种:一照《国币条例》办理;二加铸金币,实行金银合本位制;三为同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相适应,缩小银币单位,具体重量有三分之一两、五钱、五钱五分或五钱三分六厘或三钱六分三种,第三种重量即将原半元改为一元,定名为“正圆”,《商榷书》较倾向于这一种重量。
民国四年(1915)八月,币制委员会拟订《修正国币条例草案》,基本采纳刘冕执同年所著《拟修订国币条例草案》中的主张,银元成色按既成事实改为89%,民国六年(1917)二月,财政部拟定《国币法草案》,内容变化不大。
注释从略
边昱||清末(光绪时期)货币金融变革系列(1)光绪时期的主要货币金融思想(上)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光绪时期的天津造币局厂(上)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光绪时期的天津造币局厂(下)
光绪通宝钱考证之切入点举例(上)
光绪通宝钱考证之切入点举例(下)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清末的造币总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三——川渝的近代化造币厂局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四——江苏的近代化造币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五——湖南的近代化造币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六——光绪时期湖北的机器造币局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七——闽台地区的近代化造币局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八——光绪时期安徽的机器铸币机构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九——清末六省、局铸币拾趣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十——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造币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十一——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造币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十二——中国近代化造币厂之母体-清末的兵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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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四)与北洋机器局紧密联系的北洋水师大沽船坞、宝沽局光绪通宝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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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八)光绪宝津局钱中的少见品种和“尔寳”系列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九)泉源局光绪重宝虚值大钱小结及泉源局光绪重宝记值“拾”钱为新设局铸略考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十)显达于史的光绪时期之广东铸币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十一•上)不拘一格的光绪通宝钱铸造法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十一•下)不拘一格的光绪通宝钱铸造法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十二)湖南宝南局的关门制钱-宝南局光绪通宝钱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十三)湖南省的机制币局及机制币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十四)光绪时期的江苏铸币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十五)“规复制钱”运动中,山东省钱局的铸币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十六)福建铸币简史与光绪时期福建制钱及铸钱局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十七)清朝光绪时期江苏的机器铸钱局
光绪通宝的版式系列(十八)光绪时期的土法铸币各直省之脉络
光绪通宝甲手乙的版别及地方局归属问题初探
光绪通宝甲手乙的一些版别及地方局归属问题初探(下)
清朝的光绪通宝“千字文”钱电子图谱(四)
清朝的光绪通宝“千字文”钱电子图谱(三)
清朝的光绪通宝“千字文”钱电子图谱(二)
清朝的光绪通宝“千字文”钱电子图谱(一)
光绪朝宝东局铸钱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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